第一百七十九章 法定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的理由(2/2)
法庭紀律和核對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之後,開始由原告方,也就是女方王有有方宣讀起訴狀。
雖然在等待開庭的過程中出現了各種各樣的事情。
但對於基礎的起訴狀內容以及訴訟請求,王有有方還是沒有變的。
訴求依舊是兩點,一是判決解除婚姻關係,二是按照法律規定,平分夫妻共同財產。
然後是事實和理由部分,廖婷婷代替自己的當事人宣讀道:
「……在原被告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傾心於事業,完全不關心家庭的建設。
從始至終只以為能夠為家庭創造財產收入便已經善莫大焉。
但可知,家庭關係的融洽,最重要的還有溝通。
這種溝通,不僅是口頭上的,心理上的,同時也有生理上的。
所以,在男方無視這些溝通的情況下,長年累月之後,已經使原告對男方完全失去了興趣,失去了婚姻關係繼續存在下去的基礎。
但因為婚姻關係的不能解除,就算這個基礎已經不能存在,原告也只能困於這樣的圍城裡難以自由。
所以特向貴院提起離婚訴訟,希望解除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還原告自由,讓原告可以自由地去看看這麼大的世界……
另外,關於財產分割部分。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只有在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在本案中,原告方認為,男女雙方都不存在上述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行為,所以應當按照正常的情況,以平分的方式分割共同財產。」
這段事實和理由部分的內容,是廖婷婷和鄭嘉明辛苦了好久才組織起來的。
怎麼說呢,按照他們兩人對於這個案件的看法。
自己的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除了關係破裂這一塊可以說之外,其他的,實在是無話可說啊!
提過錯?
除了吳有誠忽視了向王有有交公糧一事,其他的好像也沒有什麼過錯。
家暴?沒有的。
外遇?也是沒有的。
當然,也不好意思提的。
至於其他可以解除婚姻關係的理由,像什麼惡習,分居等等的,也都夠不上。
所以,只能進行感性上的描寫。
只能通過感性的描寫說明雙方的關係已經破裂。
至於這樣的描寫能不能得到最後的結果……
僅憑己方的理由和證據,當然是不能的。
但男方也有離婚的意願,這麼一來,事情就好辦多了。
「作為被告方的男方,認可原告所說的夫妻關係已經破裂的說法,也認同原告解除婚姻關係的訴訟請求。」
輪到張遠表達代理意見的時候,張遠首先肯定了王有有方的第一項訴訟請求。
至於第二項,涉及到的是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作為無過錯方,並且追求的目標是讓女方淨身出戶的他們,當然就不願意了,
「但是,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被告方認為,原告所謂的按照法律規定平分共同財產的理由是不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