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五章 競合問題(2/2)
張遠微笑地答道,
「我相信你們在思考的時候肯定涉及過這一部分。
而只是沒有在今天的結論里提及。
畢竟事實很清楚。
正常情況下,使用人使用共享單車,那麼和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還會存在一個合同關係。
而基於合同關係的違約責任和基於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責任,兩者是只能二選一,而不能同時主張的。
但在我們的這個案件中,合同關係是顯然不存在的,因為死者既不是成年人,也不是通過正常途徑使用的共享單車。
就算是有合同,也是個無效合同。」
張遠說完了自己的關注要點之後,不等實習律師們做何反應,緊接著就開始為接下來的布置任務做鋪墊,
「這個問題我只是簡單的提一下。
接下來是根據你們雙方提供的分析結果,我總結出來的一個我自認為關鍵的東西。
那就是共享單車運營公司的管理義務。
我現在聽到你們說起的,都只是基於書面事實進行的判斷。
書面材料上說死者打開了車鎖騎行,就是打開車鎖騎行。
但事實究竟如何?
沒有一個人是經過實地的考察得出結論的。
當時,死者以及死者的同伴們,是通過什麼樣的方式打開車鎖的?
或者說,共享單車的車鎖是不是很容易打開?
這些都是問題。
如果,能從事實上證實,這些共享單車的車鎖是可以被輕易打開的,有也只是擺設。
那麼,我們是不是就可以肯定,運營公司並沒有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
但是,如果這些車鎖非常堅固,必須經過特別複雜的手段才能開啟,甚至不是普通人可以打得開的。
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可以更傾向於運營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義務?
那麼這時候,就得考慮它們有沒有告知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能不能使用的問題了。
所以我的意見是,不要這麼快的急於做判斷。
先把事實上的問題確認清楚,然後才有代理角度的問題。
那麼,因為之前的作業你們並沒有將所有的事實部分全部理清楚,事實不清,法律適用就會存在問題。
所以接下來,事實部分的內容還需要你們繼續去完善。
只是這一次,不用你們分成兩組了。
我要求你們,以獨立客觀第三方的角度和視野,去尋找線索,確定我剛才提到過的問題。
今天下班前,將結果通過郵件反饋到我這裡。
到時候,我們再安排時間進行討論。」
「好的。」
「我們這就去辦。」
張遠的任務剛剛分配下去,四名實習律師立刻點頭應允。
同時,心中也對張遠的思考產生了欽佩之意。
或許這就是實踐出真知。
四位實習律師作為剛剛畢業不久的大學生,初出茅廬,大部分的思維還處於紙上談兵,或者對著鍵盤縱橫捭闔的程度。
重法律分析,輕事實判斷。
而實習律師的這一年,其實就是給他們的機會,讓實習律師們從書本理論、紙上談兵的意識里跳脫開來。
更多地結合實踐,更多地基於事實。
畢竟,雖然法律事實和事實之間,很多時候會存在一定的偏差。
可再怎麼偏,法律事實也是基於事實而存在的。
所以,有關事實的證據材料是什麼樣的存在,往往就決定了法律事實的判定。
於是,打著培養的名義,堂而皇之地讓自己的實習律師多分擔工作的張遠,就這麼在無形中,擁有了在實習律師心目中更高大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