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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章 於理無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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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份證據,則是一份財產清單。

這份財產清單中,羅列了登記在兩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房子和商鋪,以及現金存款。

目的,是為了明確雙方的共同財產數額,以便對財產進行分割。

針對廖婷婷的舉證,張遠開始了他的質證表演:

「對於證據一和證據三,沒有異議。

但對於證據二,真實性存疑,同時,對於證明目的也存疑。

關於真實性的問題,從這份證明上所蓋的章來看,來源應該是一家私人診所。

對於私人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其權威性、準確性都不能保證。

另外還有證明目的。

原告方想以此證明男方對女方造成的傷害程度,實在是牽強附會。

首先,無.性婚姻本來就是一種正常現象,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壓力的越來越大,無.性婚姻也會越來越普遍。(好好回憶一下你們的上一次是什麼時候……)

其次,僅憑著這一份醫療證明,如何能夠證明原告受到了傷害?受到了什麼傷害?受到了多少傷害?」

張遠敢於有恃無恐地說出這樣的質證意見,憑的,當然是原告吳有有方不可能,也不會主動說出出軌的事實。

然後以這樣的事實來佐證王有有受到的傷害。

當然,就算王有有方破釜沉舟把這種事實也和盤托出,那麼,張遠也有駁斥的準備和理由。

「下面請被告舉證,原告質證。」

「好的。」

張遠答應老法官一聲,然後開始了自己的舉證過程。

「第一份證據,是原告的消費清單。

用以證明原告在這大半年的時間內,向不同的對象以購買車輛,支付房租以及其他貴金屬的形式轉移了大量的財產。

消費清單里的記錄以及對應的消費票據,能夠將這些消費和目的直接聯繫在一起。」

「對於證據一,原告認為關聯性存在問題。」

廖婷婷針對張遠的證據一發表質證意見,

「消費行為本身就擁有一定的隨意性。

而且,從原被告的家庭財產狀況來看,一年兩三百萬的花費完全處於正常水平。」

「還有第二份證據,來自於警方的出警記錄。」

等到廖婷婷對第一份證據質證之後,張遠繼續拿出了第二份證據:

「證明原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不忠行為。

這些出警記錄中,原告和不同的男人之間有男女朋友的身份,甚至還有夫妻的身份。

足以證明原告的重婚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

這些行為,都是被告要求損害賠償的依據。

有關這份證據的原件,被告已經提前以書面的形式向法庭申請調取了。」

因為出警記錄保存在幾個地方的一線警局,張遠等人不可能拿得到,所以早在開庭之前,便已經申請了法庭出面調取。

由警方記錄,並且法庭調取,真實性自然是沒話說的。

只是,僅以這些記錄便想確認王有有的重婚與和他人同居的事實,當然也是牽強的。

所以,原告的質證意見也在張遠的預料之中。

「關於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情形,法律的規定十分明確和清晰,所以被告以此為證據想要認定原告的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事實,是無理且無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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