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三章——自白調查書與木工小刀(1/2)
在經過了長時間的整理之後,擺在毛利小五郎他們面前的一審判決書是這樣的。犯人:袴田嚴,前職業拳擊手(犯案時29歲)
被害人:專務理事(42歲)一家,被殺順序是A型血的專務,B型血的妻子,AB型血的兒子和O型血的女兒
殺人動機:貪圖專務的錢財
殺人過程:為了盜竊財物,穿著五件衣物並套著防雨外套,攜帶木工小刀進入味噌工廠。隨後,他爬到專務家後門的樹上,越過中途阻隔的東海道鐵路防護欄並跳入專務家中。在刺殺一家四人並連砍四十多刀之後盜走三個錢包,通過後院的門返回工廠,脫下五件衣物並換下睡衣,並伺機將五件衣物丟入味噌工廠的釀造桶中銷毀證據。隨後,他從工廠的石油罐中取出混合油,點燃了四人的屍體並返回了工廠。
「雖然說,自白調查書一般都是兇手供述自己罪狀的東西,但……」毛利小五郎苦笑著搖了搖頭。「我還真沒見過這種情況。」
「犯人一共有45份自白調查書,而且其中有44份被認定為無法使用?」毛利蘭看著自己的父親草成的筆記,這樣驚呼道。「怎麼會這樣?」
「這45份自白調查書裡面,有17份是檢察官製作的自白調查書,其中除了最早的那份之外,其餘的都是在9月10日提起訴訟之後才製成的,」毛利小五郎對於這些事情顯然很熟悉,大概是由於妃英理之前的薰陶所致。「憲法31條和刑事訴訟法197條嚴禁在起訴之後進行調查,而在起訴之後製作的自白調查書自然也就會被視為無效。」
「至於28份警方的自白調查書……你也知道,受到輿論影響,警察們的壓力很大,」毛利小五郎緊接著這樣苦笑著說道。「在這個過程當中,他們明顯對袴田嚴進行了高強度審訊,或者說……對被告的自由意思決定施加了強制性和威懾性的影響,因此不具備作為證據所需要的『任意性』」
「也就是說,45份自白書有44份有問題,而法官們還對剩下的那份自白書持以信任?」毛利蘭驚訝道。「如果有一份自白書有問題的話,剩下的就都應該鄭重考慮是否值得信任了吧?」
「麵條里只能有一條臭蟲。(美國證據法理念,證據鏈中如果關鍵證據有作假問題,那麼所有證據全部作廢,為了避免警方出現捏造證據的情況)」柯南用美國的經典敘述方式表述了毛利蘭的觀點。「但小蘭姐姐,檢察官和警察並不是一起的,無論警察的自白書如何,檢察官的那些自白書無效只是因為程序違憲,並不是因為檢察官有不友好的行為,所以在起訴之前的那份自白調查書被認為是有效的。」
就在這時,毛利小五郎突然皺起了眉頭。「這……怎麼回事?」
在他手中,拿的是9月6日警方製作的第一份自白調查書——作為刑警出身,毛利小五郎知道如果連法庭都專門對自白調查書的製作表達了不滿的話,那恐怕個中狀況已經嚴重到了相當的程度。
事實上,毛利小五郎也不是不能理解高強度審訊的目的:相比於大多數人所擔心的冤假錯案的問題,高強度審訊可以撬開拒不招供的犯人的嘴,有效地完成整個證據鏈的閉環,而事實也證明了這種方案大多數情況下都是能直接解決所有問題並確保沒有冤假錯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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