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動漫同人 > 柯南之機械師 > 第六百三十四章——脆弱的證據鏈

第六百三十四章——脆弱的證據鏈(2/2)

目錄

任何一種對抗,都要由選手,規則和裁判員三部分構成,法庭同樣如此,在控辯雙方,相關規則和法條以及審判庭三部分構成。一般來講,作為裁判員者必須要對規則本身足夠熟悉,同時具有足夠的經驗,否則便很容易犯下錯誤。拋開棋類運動等相對較為容易判斷的運動而言,大部分比賽都需要有實戰經驗的裁判來做出判斷——或許相撲裁判員可以在沒有實戰經驗的情況下堂而皇之的充當裁判,但卻仍然有評委合議系統的存在將最終裁判權交付給有實戰經驗者。

但與此同時,法庭上的最終裁判權卻在完全沒有實際經驗的法官手中。

是的,法官事實上是一個極度缺乏經驗的角色——無論是控訴與辯護經驗,還是生活常識經驗。

日本的刑事訴訟採取的是所謂的「自由心證主義」,相比於早期完全拘泥於法律的「法律證據制度」(完全遵守法律條文,類似於現在我們戲稱的法律機器人)而言,是一個幾乎沒有相關限制,將一切裁量權力都交給法官個人的判斷的「暴君」制度。如果說這樣的體系由經驗豐富的睿智法官駕馭,自然能夠相當出色地完成使命,但一旦法官並沒有能力駕馭這樣的案件,就像古代昏君無法駕馭國家一般,那麼就會出現嚴重的問題。

舉例而言,日本法官往往沒有機會和被告進行交流,而被告能夠在法庭上完成的表達也相當有限,因此能夠從辯護方得到的信息不但缺乏強度,而且內容也有限。相比之下,他們卻早已經習慣了邏輯嚴密,條理清晰,架構完整的來自檢方和警方的供述調查書。試問,一方的證據脆弱且斷斷續續,而另一方的作品卻宛若一幅沒有敗筆的楷書,這又怎能不讓法官們在開庭之前就通過閱讀供述調查書而在心中產生了預立場呢?要知道,檢察官唯一的目的就是推動有罪判決,而他們的供述調查書在原則上也不會提及對被告有利的內容,這使得供述調查書成為了日本檢方具備超乎想像的優勢的三個原因之一。

當然,這或許是最值得反思的一個,但卻絕不是最重要的一個。

————

事實上,袴田嚴案件時期,控辯雙方的地位更加不對等,因為1994年時已經成為鐵律的罪疑惟輕原則是在1973年甲府縱火案判決和1975年白鳥事件特別上訴駁回決定之後才被作為鐵則的,而1966年的袴田嚴案還沒有享受到這樣的福利,檢察官只需要能夠提供比辯方更能打動法官的證據,就能夠被視為成立。

目錄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