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4章 《紐約郵報》的副刊(1/2)
在北美的娛樂行業,對於具備一定地位的明星,身邊的團隊中,除了常見的經紀人、律師、會計師「三件套」之外,通常還會有一個結構更加複雜的團隊。
那些小明星們不是不想擁有一支私人團隊,而是因為負擔不起。
在絕大多數明星的私人團隊中,都會存在一個負責「特殊機遇」的角色。
通常而言,所謂的「特殊機遇」,是指在需要的時候,為明星或者其團隊成員介紹「可能幫得上忙」的人,或者是出席某些特定場合的邀請/許可。
例如,一位明星出於打造人設的需要,計劃將自己塑造成一位環保鬥士,最為有效的捷徑,不是在媒體上大喊環保口號,而是謀求成為某個地區,乃至於國家的「環保大使」。
但對於大多數明星而言,都沒有這方面的門路,一般的經紀人也不擅長這些事情。
這種時候,就需要所謂的「特殊機遇」了。
大多數情況下,負責「特殊機遇」的團隊成員,主要負責的是為明星提供事業、投資、形象塑造方面的人脈、渠道資源。
而在羅傑身邊的團隊中,負責這一業務的米蘭達-斯特里普,用處似乎有些「歪」。
原本該讓米蘭達做的事,大多數情況下是由安妮、胖子經紀人團隊中那位負責「特殊機遇」的中年人負責。
而米蘭達,自從那次版權的謀劃之後,已經徹底成為為樂隊做一些不方便擺在檯面上的,遊走於灰色地帶之間的事情。
說得再難聽點,就是一個做「黑活」的。
其中做的最多的,就是尋找一位或者幾位口風嚴密,能力出眾的「情報人員」,為樂隊或者【量子音樂】搜集一些「特殊的情報」。
其中絕大多數,都涉及直接或者潛在競爭對手的隱私。
從本質上來說,除了沒有用上竊聽、跟蹤等等非法的手段之外,米蘭達-斯特里普為【量子音樂】做的事,和新聞集團的竊聽門沒有任何的區別。
當然,是否使用「非法手段」,無論在法律層面,還是道德層面,本身就是最大的區別所在。
米蘭達-斯特里普無愧於羅傑給出的高昂薪水,針對羅傑和【量子音樂】的要求,米蘭達總能找到最合適的人選,去調查指定的事件。
最重要的是,除非羅傑有明確的要求,否則米蘭達和她找來的人,從來不會使用任何過線的手段。
在任何時候,這也就意味著不會留下任何可以招致攻擊的把柄。
以米蘭達現在所負責的這些具體「業務」,能夠不留把柄地把事情做好,這本身就意味著過人的能力。
例如,與新聞集團合作的「開端」,登上《紐約郵報》的新聞,就是米蘭達主持之下,花費了長達一年的時間,才收集到了大部分的證據,將一件隨時可能被壓下去的「負面傳聞」,徹底坐實成一件重大的「醜聞」。
《紐約郵報》是新聞集團旗下,在北美地區最為重要的紙質媒體。
這家創辦已有兩百多年歷史的古老報紙,最輝煌的時期曾經有每日七十萬份以上的銷量。
即使到了現在,受到新興媒體的衝擊,《紐約郵報》依然是紐約地區發行量最大的報紙之一。
在七十年代被新聞集團收購之後,《紐約郵報》漸漸有朝著八卦小報發展的趨勢,但在兩百多年積累下來的品牌,使得《紐約郵報》依然是全北美最具影響力的報紙之一。
一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紐約郵報》特意發行了一版副刊,隨當天的報紙一同免費附贈。
新聞的標題很有新聞集團的一貫風格,語不驚死人不休:【本世紀最大醜聞!唱片業巨頭非法侵吞創作者分成,總數額高達百億美元!】
這條新聞是這一期《紐約郵報》的頭版頭條,而除了一張環球旗下,某位大牌歌手站在法院前的照片之外,其餘的詳情則放在了副刊版面當中。
至於原因嘛……也很簡單,內容太多,正常的版面寫不下,乾脆加印一版。
在副刊當中,《紐約郵報》用大量的筆墨,描繪了一個獨霸唱片業近十年的龐然大物,是如何通過一系列違規的操作,侵吞本應支付給簽約歌手、合作創作者的分成的。
其中引用了一段數據,僅僅只是在2007年一年當中,環球音樂集團就通過瞞報收入、捆綁銷售分攤利潤、明暗帳單,等等,總計多達幾十種手段,在「帳面上」減少了旗下簽約歌手蕾哈娜的專輯銷售收入減少了三千七百多萬美元。
而按照雙方之間的唱片合約,這筆錢當中,有百分之四十三屬於蕾哈娜和她的團隊所有。
也就是說,僅僅只是這一年當中,環球音樂集團就「侵占」了屬於蕾哈娜和她的團隊,總計接近一千六百萬美元的巨款。
這還僅僅只是一位最近剛剛才躥紅的歌手,而在環球旗下,與蕾哈娜處於同一等級,或者咖位類似的歌手,還有數十人之多。
(註:07、08年時候蕾哈娜確實剛開始紅,算是上升趨勢比較明顯的分類二線,現在的話介於一線和超A之間吧,在嘻哈歌迷眼裡算超A,非嘻哈歌迷可能最多也就是知道這名字。)
按照《紐約郵報》的統計,僅僅只在2007年一年當中,環球音樂集團就通過這種方法,侵吞了屬於簽約歌手、合作創作者,總計超過五億美元的巨款!
當然,在這份報導當中,《紐約郵報》當然不會說環球所使用的這些操作手段當中,除了一部分確實有些過分——例如瞞報收入和明暗帳單——之外,其它大多數手段,任何一家唱片公司都會用,區別只是在於做到什麼程度。
比如說用捆綁銷售的方式來攤薄利潤,這就是幾乎所有唱片公司都會做的事情。
這種操作方式也非常的簡單,比如說,有兩部作品A和B,其中A作品的版權完全屬於唱片方所有,但預期銷量較低,而B作品則需要與歌手進行分成,但預期銷量較高。
在許多時候,唱片方會設定一個「合適」的價格,將兩張專輯進行打包出售,從而分薄本應屬於B作品的利潤。
大多數情況下,這種捆綁銷售會在某個採用「買斷式授權」的實體專輯市場,或者是數位音樂平台上。
例如【量子音樂】旗下的大多數作品,包括【量子音樂】自有的版權庫,以及大部分簽約歌手和合作創作者的作品,都以類似的方式授權給了Spotify。
而在這種捆綁銷售模式之下,簽約歌手的作品在其中的「比重」應該占到多少,那就是一件很有運作空間的事情。
事實上,這本身就是唱片公司壓榨簽約明星的常規手段之一。
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手段也只會用在咖位不夠的小明星身上,因為大牌巨星自身就劇本足夠的資本去和唱片公司談條件,即使利益同樣會受到一定的損失,但卻在可以控制的範圍之內。
站在歌手、創作者的角度,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而站在資本方的角度,自然是希望利益最大化,這是天然立場上的對立,沒有什麼對錯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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