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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章 清君(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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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諫介入後,許遵不服,繼續上報,請求按照最高級別的刑審原則,提交翰林院,讓大學士進行辯法。宋神宗此時急著要變法,根本不想在這種小事情上浪費時間,但祖制還未破壞,他只能讓翰林學士司馬光和王安石同議。

至此,案件到了變法派和守舊派頭領面前,從一件小小的民間司法案件,跟變法的政治大勢扯到了一起。

雙方開始以法律條文為基礎,用自己的理解為武器,相互激辯。王安石支持許遵,因為許遵引用了宋神宗的詔書,為阿雲減罪二等。司馬光支持刑部,認為《宋刑統》規定,殺人時「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阿雲雖然有自首情節,但有殺人的行為,因此自首無效。

最後爭論就上升到了詔書還是刑法哪一個的法律性更優先的問題上。

王安石肯定是要支持詔書的,因為他變法的最大依據,就是皇帝的支持,而皇帝的支持,最後只能落實在詔書上;司馬光卻一定要維護宋刑統的權威,其實就是在用祖宗制度來約束急於變法的皇帝。

這場大辯論引發了整個朝廷的大分裂,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等人支持王安石的意見,御史台,刑部支持司馬光。雙方都有無窮的火力,都能引經據典,辯論竟然拖了一年。

急於變法的宋神宗,為了終止爭論,特意下敕令,規定以後類似案子,都由皇帝裁斷。先是負責草詔的知制誥認為這道敕令不合法,拒絕擬詔書,把事情推給宰相。王安石也認為按照法律就可以定案,用不著皇帝特地下敕令。宋神宗又只好收回那道敕令,重新下了一道新敕令,完全贊同了王安石的意見。

最後由於皇帝的強力支持,經過幾個宰相一年多的討論後,才終於定案。阿雲從絞刑改判管編,流放時遭到大赦,很快就又嫁人了。

可這個事件並沒有因此而結束。十幾年後,宋神宗一死,司馬光再次當政。竟然再次重提此案,而且為了避免爭論,司馬光還廢了宋神宗曾經下達的,關於自首減罪的詔書。阿雲就又有罪了。

如今的世道,是司馬光派系掌握話語權,因此阿雲案就是鐵案。雖然山東是藩鎮,但話語權還是司馬光那樣的守舊派觀念。

可是綦憲後來升為東藩府憲司後,卻將這個案件再次提出來,認為阿雲是無罪的。理由是阿雲案當時,宋神宗的詔書尚未廢除,就是有效的,阿雲就不當死。同時他也認定,司馬光廢除宋神宗詔書是合理的,因為是經過正當程序的。以後此類案件,阿雲就是有罪的。

綦憲重提此案,自然又引起了一番爭論,最後他辯論贏了,名動天下。

可是這種人很得罪人,說好聽點就是剛直不阿,他連李慢侯的面子都不買。以前郡王府一些不合理的行為,他都敢派人抓人。李慢侯家的女人,幾乎都被他整治過。被整治最恨的就是李慢侯的寵妾張妙常,因為張妙常經常會攔下港口的海船,優先揀選喜歡的玩意來討好李慢侯。綦憲認為此舉不符合東藩府制定的市舶律條,擾亂了商民買賣,哪怕張妙常再三表示她是按市價買的,綦憲也不買帳。認為這些珍玩,都沒有入市,哪裡來的市價。重罰了張妙常,並且不允許她以後繼續攔船強買。

他也有過派憲司衙役闖軍營抓人的行為,跟軍隊的關係鬧的也很僵,只是他的名氣是越來越大了。而且好名惡名參半,並沒有什麼青天美名,因為他只認法條,不認人情,所以很多強弱分明的案件中,他支持強者,導致同情弱者的輿論對他很不滿。

李慢侯見這種人也頭大,但覺得維持法制比什麼都好,因此很支持他。所以審理范溫的時候,就讓他按程序去審,可審理的結果讓李慢侯不太滿意,因為他判了范溫流放,而不是死刑。李慢侯是打算用范溫這個吃人狂魔做一個典型的,也覺得范溫死罪確鑿,不服軍令,當然要殺了。可綦憲偏偏死扣律條,認為當時不是戰時,剛好是東藩和撻懶議和,曷懶甸停戰期間,因此范溫賴在萊州,不去曷懶甸履職,不是死罪,只是流刑。

李慢侯也認了,但不久綦憲被從東藩憲司調離,再次去了府學做院判。

做院判就做院判,他倒也不抱怨,繼續一絲不苟的做著,好像一台機器。

「綦院判!」

直到李慢侯帳下錢糧主簿王存遠找上們來。

「王主簿?你找我何事?」

「綦院判。有一件大事,我問問你,人人犯罪都可審理嗎?」

「當然!」

綦憲口氣堅定。

「那皇帝犯法,能審嗎?」

綦憲沉默了片刻。

然後繼續堅定道:「禮不可以庶人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為上而不施。」

這是王安石說的,打破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傳統禮法,認為禮也可以下庶民,禮是天地的綱常,法是乾坤的準則,誰也不能例外。

皇帝也是!

王存遠喜道:「那太好了。綦院判,你跟我去江南,審皇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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