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羅斯條款(2/2)
「這份合同有三點紕漏:第一,你說這是落選秀的最高標準,NBA落選秀是可以拿到和首輪秀一樣的薪水,只是球隊一般只會給底薪!也就是說,落選秀的最高標準合同應該年薪是五百萬左右,而不是你合同上所寫的一百五十萬!」
「第二,首輪簽的新秀合同是3+1,而你只給了我們年薪150萬,卻想簽2+2的球隊選項!也就是說,本來年薪就如此低廉,還只保障兩年,別說最高標準的合同,這根本就是落選秀的打工合同!」
「第三,你說設定了最佳新秀獎,獎金是50萬,乍一看好像有激勵還不錯!但是這獎金根本不重要!你這份合同中,連勞資條款所規定的羅斯條款都沒有包含!羅斯條款才是對新秀最大的激勵!」
「既然你們說,李信值得你們的最高標準合同,那麼,是不是應該拿出一些誠意?」麥可連貫地表述出來所有的疑點,這讓我對他刮目相看!我本來以為他在湖人隊高官面前會失態,結果卻表現得很如此專業和冷靜!
佩林卡不由得為麥可鼓起了掌:「沒想到麥可這麼年輕,對合同的把控不亞於一些知名經紀人!」
佩林卡也轉身向李信致歉:「信,抱歉,這是我的工作,我得儘可能地為球隊老闆省錢。經理和經紀人之間的博弈是很正常的,希望你能理解。」
佩林卡怕李信沒有見識過這種場面,會誤以為湖人隊沒有誠意簽下自己。
......
佩林卡從抽屜里拿出第二份合同,這份合同比剛剛第一份合同要厚上一倍,佩林卡說道:
「抱歉,這才是我為李信準備的合同,年薪580萬美元,已經是落選秀的最高標準了。合同時效是3+1,第四年為球隊選項。合同里規定了李信每拿到一個NBA獎項對應的球隊獎金。當然了,羅斯條款等適用於李信的條款在合同里是應有盡有。」
「至於優先簽約權,你們怎麼看?」
佩林卡很看重這個權利,這意味著合同結束後能不能留住李信。
「這要問我的球員了。」麥可沒有和李信交流過這個,這項權利還是得他自己拿主意。
此時科比的聲音從腦海里傳來:「我只想為湖人打球,我的靈魂和血液,都是紫金色的。」
於是李信答應了佩林卡:「我可以答應優先簽約權,我愛湖人,這不是問題。」
「但是。」李信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合同年限最好是2+1,第三年為球員選項。」
佩林卡和麥可都很驚訝,NBA的首輪新秀在簽訂合同時,都會選擇簽訂最長的3+1合同,因為這樣的合同能帶來最大的保障,在第二份合同簽約時才能拿到最高的薪水。
「信,既然你想留在湖人,為什麼只簽三年合同?」麥可身為李信的經紀人,也無法理解李信的用意。
李信自信滿滿地笑了:
「因為我一定會在三年內,觸發羅斯條款,重新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