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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6章 一座新島的利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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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某一支探險隊在首先發現島嶼後,還沒來得及確認所有權,就有另一個探險隊發現了該島。

這就會產生所有權爭議,一般來說,遇到爭議時就要看證據。

這些證據包括「占領儀式」中簽署的證明文件的時間早晚,船長航海日誌的記錄時間,隨行人員的證詞等等。

或者某個島嶼雖然被某國宣稱占領了,但後續多年該國再也沒人管這個島嶼了。

結果後來有其他人來到這個島上,並在島上建造了永久建築,甚至有人常住該島,那該島嶼就有可能被新來者的國家宣稱主權。

在國際法中,前者屬於遺棄,後者屬於事實占有。

這就相當於,原本是某人的物品,但對方遺棄不要了,那麼其他人撿到就算是別人的了。

我國國內法雖然沒有明文承認「先占」原則,但對遺棄物品的重新歸屬權是給予承認的,這就相當於變相承認了「先占」原則。

舉個栗子,你喝了一瓶可樂,然後把可樂的罐子丟了。隨後這個罐子被收垃圾的人撿去了,然後把罐子賣給了廢品收購站換成了錢。

在法律上,國家會默認,這個罐子賣掉的錢,屬於撿垃圾的那個人,而不是購買可樂,並在喝完可樂後將之丟棄的罐子原主人。

當然,以上都是文明點的處理方法。

但在大航海時代,不同國家的歐洲探險者,對一塊新土地重複宣誓主權是常有的事。

經常會釀成國際糾紛,甚至是戰爭,會導致無盡的口水仗。最後,只能靠國力強弱來決出所有權了,或是看誰槍桿子更硬。

之所以提到這個「先占」原則,是因為這個實行多年的新領土取得的核心原則,將在1994年《聯合國海洋公約》生效後被廢棄。

《聯合國海洋公約》是1982年,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的,綜合性國際公約。

所有參與國共同約定,此公約在1994年11月16日生效。

《聯合國海洋公約》第89條明確規定,「任何國家不得有效的聲稱將公海的任何部分置於其主權之下」。

也就是說,一旦《公約》生效,以後在公海中新發現的島嶼,將不再適用先占原則。

這個規定其實在當下並沒有實際意義,因為隨著天上的衛星越來越多,整個地球海洋已經被衛星全部拍照完畢。

現在各國都可以確定,在公海上並沒有什麼無主的島嶼,等待著人們去發現、占領。

但地球的土地不是一成不變的,將來也有可能因為火山噴發、板塊移動等地質變動,出現新的島嶼。

《公約》中的約定,將適用於94年之後,公海新出現的島嶼的歸屬權,將不屬於任何國家。

但這裡面有個空子,因為現在才1987年,距離《公約》生效還有7年。

在這7年中,一旦有新的島嶼出現,還是可以適用「先占」原則。孫志偉打的就是這個主意。

如果購買島嶼不成功,他就準備在合適公海上,用自己的空間堆出新的島嶼,並按照「先占」原則提前將之據為己有。

不過,其中有一個為難的地方。

那就是在現代國際法中,以「先占」原則取得領土的方式,需滿足三大主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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