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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將能而君不御之者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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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兵法,有七勝七敗之喻。

其中就有:將能而君不御之者勝。

用現代大白話翻譯一下,就是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不專業的行政型領導,在遇到需要專家解決的具體問題時,請滾遠。

最高院和國知局這場試探性奪權的交鋒,其實說得狗血一點,把皮肉掩飾都扒掉、只留下最直白的白骨,就是這個問題。

在馮見雄本來的那個時空,類似的法律解釋烏龍,其實也有差不多的,只不過沒這麼早出現吧,馮見雄也沒去記過什麼時候發生的。

不過,這也不奇怪——畢竟按照原本的歷史,新修版的《專利法》是2008年才在兩-會上通過的,而眼下才07年,開會就已經在表決專利法修正案了。

所以,這都是馮見雄提前草翻了一些專利法的法律漏洞,導致修法提前了。蝴蝶效應在立法領域的效果積累,正在越來越明顯。

歷史雖然被改變了,但那影響的只是死記硬背的弱智。

對於馮見雄這種洞悉宇宙本源法則演化規律的大牛,歷史改變了又如何。

他是智商200的存在,不靠背結論——那是下等弱智重生者乾的Low逼事情。

在馮見雄所沒關注的那段歷史裡,本來這個法律漏洞自然也會被一些頂尖睿智的律師偶然發現、然後總結、最後大加利用、藉此瘋狂摟錢。

最後,大約一兩年之後,在事態有惡化之前,法釋辦終於發現了這個嚴重的技術性錯誤,然後悄悄修改解釋,把這一條烏龍解釋給撤銷了。

從此之後,大約是2011~2012年之後的事情了吧,國家的發明審核制度終於又往前完善了一步,申請難度也再次提升了一個檔次,讓很多渾水摸魚的存在無法再矇混過關。

馮見雄早點兒操這個洞,也算是早點兒讓這個洞產生痛覺、敦促洞的主人趕緊貼膏藥。

也算功德無量。

……

在馮見雄的點撥下,劉教授把這一系列問題的成因、法理本源和可能後果,總算是徹底融會貫通了。

但是,對於如何利用和操作這個漏洞,去具體指導實務,他一時半會兒依然沒想明白。

當然,這些只是法律實務操作層面的事情,並不是法學理論上的問題。

「小馮,那你覺得如果我們作為一家專利代理事務所,該具體怎麼操作、來利用這個漏洞呢?」

一套房子都送了,劉教授自然也不吝厚著臉皮問到底了。

「具體可以這麼幹,」馮見雄點撥到,「比如,我們找一件由七八件、甚至十幾件最前沿現有科技拼湊嫁接起來、在不查新的情況下、原則上符合新創性的技術,捏造出一個新的發明申請。

然後,這個發明申請遞交上去、進入實審後,肯定是會被一審審查員駁回的。期間還要答辯一兩次。這兩次答辯里,我們就儘量少修改點,免得提前暴露用掉太多對比點——

千萬不能和正常的申請那樣,審查員指出你有1、2、3、4一大堆瑕疵,你就有一個改一個全改了。而是對方提出1、2、3、4,你就只象徵性改個1,或者給面子點該1、2,這樣,誘使一審審查員儘快駁回你,然後儘快直接進入找覆審委的行政複議程序。

到了覆審委手上的時候,可能二審審查員看到的駁回理由就是『不符合3、4、5組合構成的新創性』。這時候,我們再勤勤懇懇地改,把文件改成符合3、4、5——但是實際上如果給打回一審,還是有可能發現我們不符合6、7、8的——但因為覆審委的二審審查員不太會去重新檢索對比文件,所以他發現不了。

這時候,按照高院的新解釋,覆審委可以直接放過,我們這個客戶,就很有可能直接拿到發明授權了。」

劉淵明聽到這裡,舉一反三地說:「也就是說,你這個發明其實事實上是沒有創造性的,完全可以被現有技術覆蓋。你只是用了類似於民訴法中『如果二審可以搞證據偷襲直接改判、那一審就保留實力假裝輸掉、到終審時一把翻盤』的策略,把這個發明的指標給騙到手了?

但是這樣的發明,肯定是沒法真的去主張權利、對外索賠、或者投入生產的吧?不然,肯定會跟你當年在學術論文裡跟我描述的『實用新型碰瓷風險』一樣,被利益相對人給無效掉的吧?

那麼,這種發明應該只是用在給企業申請國家、省市高新企業之類的資質、稅收優惠時,提供一個刷指標的價值?」

後面這番「發明的日常妙用」,劉淵明也是邊想邊說地自言自語、信口拈來。

畢竟他也是干老了這一行的,這種基本操作不用馮見雄教他。

他也知道,按照如今的市場行情,如果客戶有實打實的乾貨,只是求代理事務所跑個手續,那理論上代理費是並不貴的。

比如一個實用新型,可能只要三四千代理費。發明,可能基本收費也就萬兒八千。

但是,事實上發明的申請代理費是有可能再高上兩三萬的——這個多寡,主要要看專利申請下來的速度。

因為如果只給八千或者一萬塊的話,事務所基本上屬於放任自流、也不會申請提前進入實質審查、也不會催辦、也不會用心答辯。最後「發明」實際授權下來的時間,可能要比申請日晚上三四年都有。

而很多企業很急,他們等不了三四年,有些恨不得今年申請明年就授權。(相比之下,國外企業這方面都不太急,很能耗著。國內企業都很急,主要是為了湊行政指標,有補貼)

如果要加急,事務所和國知局之間的公文往來工作量就會增大好幾倍,這時候事務所就要多收錢。

因此,如果一個發明4年才下來授權,1萬塊是有可能搞定的。

如果要2年內就授權,有些單位就願意出到3萬塊——用金錢,買時間。

可是上述這些價目,都是建立在「企業本身有研發力量、可以搞出確實有資格申請發明型專利的新技術」。而事務所只是提供文職的代理。

如果,事務所提供的不僅僅是文職代理,而是連技術本身都幫忙當掮客搞定的話,那價錢就大了去了。

因為發明專利要實質審查,很難跟實用新型那樣造假,所以國家在給企業評定各級「高新企業」等涉及資質、稅收減免優惠的門檻時,就喜歡用「發明」數量來卡門檻。

或許一家企業只有3個發明時,就只配當市級高新企業、一旦漲到5個發明,就夠格運作申請省級高新企業了。(當然申請的時候還得找代理公司當掮客,去科技局跑關係)

而在這種評定中,「實用新型」的含金量就幾乎等於零了。

(註:前面馮見雄06年初的時候搞的專利碰瓷,實際上應該細化稱為『實用新型專利碰瓷』。他當時用的素材就是實用新型,因為他那種初級造假手段,只能造出實用新型,過不了實審,一遇到發明的實審就穿幫了。)

換言之,如果說「實用新型」是工程師和教授們評職稱時需要刷的數據,那「發明」就是企業級客戶評高新企業時需要刷的數據。

想想看,一家本來完全是搞地產、金融的,毫無科技含量的公司,本來連研發部都沒設,可一旦憑空造假刷夠幾個「發明」,搖身一變套上「高新企業」的招牌、得到了額外的稅收優惠,那能依法避稅避掉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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