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3章 競業禁止(2/2)
「梁總,台積電應該會和你簽競業禁止協議吧,你有想好準備應付不?」,江輝提了一個比較頭疼的問題。
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根據競業限制對象不同,競業禁止可以分為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禁止和一般雇員的競業禁止。
在大陸法系國家,根據其民商法律的規定,經理人、代辦商、董事等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而對於一般的雇員是否以及如何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每個國家的規定不同。
例如,德國認為,雇員對其接受的勞務應當向僱主報告,不得違背忠實義務收受賄賂或者從事對僱主不利的事情。
島國法律對於一般雇員的競業禁止未作規定。我國有關法律對於競業禁止的規定,主要是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問題。
像是梁猛松這種級別的技術人員,台積電肯定是不放心他隨意離職的,要是去到自己的競爭對手那裡,危害實在是太大了。
「我正在為這個事情頭疼,因為張董還沒有正式批准我的離職,暫時還沒有談到這個話題,但是肯定是避免不了的」,梁猛松皺著眉頭說道。
競業禁止協議在高科技企業其實是普遍存在的,像是光輝集團下屬的校內網、美團網、土豆網、光輝微博、光輝支付等公司的副部長以上人員離職都是必須簽訂這個協議的,要不然公司不會放你走。
當然,更關鍵的是這些人員在招聘的時候簽訂的合同就有相關方面的規定,要不然人家真要離職的時候才談這個東西,企業就被動了。
競業禁止的種類可以分為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和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禁止兩種。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競業禁止。
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是指勞動者在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終止後的競業禁止。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禁止主要是指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合同。
由於光輝集團許多公司都涉及競業禁止協議,江輝也簽過不少這方面的協議,所以對相關的內容也算是比較了解。
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如果從事與原企業相同或者相關的職業,如到與原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就職,或者自辦與原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就很有可能會不自覺的使用原企業的商業秘密,或者因為熟悉原企業的經營情況而成為原企業的競爭對手。
原企業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勞動者勞動關係終止後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合同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即在競業禁止合同中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勞動者到與原企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企業,或者勞動者自己開辦生產或者經營與原企業同類產品或經營原企業同類業務的企業。
站在投資方的角度來看,江輝是支持競業禁止協議的推廣的,畢竟誰也不想自己公司的對手突然之間就將自己的情況給摸得一清二楚了。
「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企業需要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是約定義務,不是法定義務。如果勞動者與企業之間沒有競業禁止的書面約定,勞動者不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江輝說道。
江輝在考慮怎樣才能找到一個台積電能夠接受,又不會限制梁猛松來光輝晶片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