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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章 蒙元經略(中)(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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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裡有個問題,有明一代賜尚方劍雖然不像過去歷朝那樣稀罕,但真正開始頻繁賜予尚方劍並給予專殺之權,正是從萬曆朝始。再仔細一點,可以說正是從「萬曆三大征」開始。

如原歷史上記載最為明確的賜尚方劍,就是從孛拜之亂時賜予魏學曾尚方劍。《神宗實錄》的原文是這樣的:「……並賜魏學曾尚方劍斬臨陣不用命者以肅軍法。上切責學曾討賊數月未平,致虜助逆,威令不肅,諸將生玩其間,復有希功忌能觀望之念。以方用兵,姑與更新,賜學曾劍一口,將帥不用命者軍前斬首。」

之前多次說萬曆帝有個特點,就是一旦決定用人,給權方面絕不含糊,而且不會因為早期失利而動搖。除非此人拿著大權而長期辦事不利,那才會引得皇帝震怒,然後該罷的罷,該殺的殺。

高務實以往出征也有獲賜尚方劍的時候,但權限同樣是被限制在武將之內,所以朝中文官沒有表示什麼不滿,就像歷史上平孛拜的魏學曾一般。

後來賜尚方劍就開始變多了,三大征時的文官主帥幾乎全都被賜了尚方劍。如平楊應龍時的總督李化龍、朝鮮經略邢玠等都在其中。當然萬曆末年獲賜尚方劍的大臣中最出名的大概是楊鎬,由於這事過於出名,應該不必贅述。

不過萬曆朝賜尚方劍好歹都是真碰上了大事,要打大仗,需要調動多方兵馬於一人麾下,因此賜尚方劍倒也好理解。然而事情發展到明末就有些不對勁了,尤其是聖天子崇禎帝,賜劍搞得跟賜大白菜似的,終於導致了一個直到後世都爭論不休的事,便是袁崇煥殺毛文龍。

其實袁崇煥殺毛文龍這件事,本質上就是「尚方劍權限」的界定問題。換句話說,就是袁崇煥手裡的尚方劍到底能不能殺毛文龍——問題不在於殺得對不對,而是能不能。

正是由於尚方劍的特權沒有明文規定,因此事實上每一把下賜的尚方劍權力都不一定相同,具體要看皇帝聖旨中是怎麼說的。

在袁崇煥殺毛文龍之前,能夠看到記載的尚方劍特權大致區別不大。萬曆末年楊鎬的尚方劍,一開始是有人為楊鎬申請賜劍,當時官方記載的是「總兵以下不用命者得以軍法從事」,不過皇帝對這次申請雖然批准,但後來賜予尚方寶劍時的授權說明則改為「將帥以下有不用命者先斬後奏」。

雖然前提都是「有不用命者」,但是範圍從「總兵以下」改成了「將帥以下」,權利由「軍法從事」改成了「先斬後奏」。楊鎬的這一把尚方寶劍,在授予「先斬後奏」的權利,並指出「不用命者」這個前提時,還使用了好大一段文字,從當時的背景和君臣往復陳述來表明什麼叫「不用命者」——事實上主要針對的是貪生怕死和做逃兵兩類。

天啟初年熊廷弼的尚方寶劍,官方記載的申請文字是「……甲辰上諭:閣臣請以經略尚書熊廷弼奉命專征,宜重事權,兼隆禮數,除專敕外加賜敕書一道,尚方劍一把,將士不用命者,副總兵而下先斬後奏」。

但是皇帝對這次申請批准後賜予尚方寶劍時的授權說明則改為「熊廷弼仍賜劍一口,將帥以下不用命者先斬後奏」。雖然前提依舊是「不用命者」這一點沒有改變,但是授權範圍則由申請時的「副總兵而下」改成了「將帥以下」。

袁應泰的那把,則多了一個可先斬後奏的前提。因為他是先向皇帝道過苦水,說人心散了隊伍不好帶。於是皇帝稍諭安慰,賜尚方寶劍說「將帥以下有違節制、不用命者先斬後奏」,依然包含「不用命」這個前提,但是多給了一個「有違節制」。

那麼這裡第一個問題來了,「將帥以下」到底是個什麼範圍?其實就是總兵以下——沒見過哪位參將被人稱作大帥吧?

毛文龍當然是總兵,而且不僅僅是總兵。總兵只是事職,更關鍵的是毛文龍的經制官已經做到頭了——他是左都督,武將頂級。除此之外更弔詭的是,毛文龍自己也有一把尚方劍!

尚方劍對尚方劍,按說那不是一回事嗎?然而真不是,文官袁崇煥請出尚方劍,當著毛文龍麾下一大批驕兵悍將的面,面色淡定地殺了他們的主帥。

全場沒有人敢跳出來反對,甚至連毛文龍自己都沒敢動,就這樣任由袁崇煥生生斬了!

是不是有點背脊生寒?但是,這就是文官,就是法度未廢時的文官。

文官殺武將如殺豬狗,朝廷諸公不會有什麼異議,然而莫名其妙的是在袁崇煥上疏向朝廷報告此事並表示引罪之後,崇禎居然對這樣的行為表示了認可:「……卿能周慮猝圖,聲罪正法,事關封疆安危,閫外原不中制,不必引罪。一切處置事宜遵照敕諭行,仍聽相機行。」

殺得對不對,後人各有論斷,但崇禎帝認為袁崇煥有這個權力殺,這算是官方定性。至於定性得準不準,導致了什麼嚴重後果,其實都是題外話了。反正後來到了楊嗣昌去剿賊時,他乾脆自己給自己定了規矩,說總兵「不用命」也不殺,只奪帥印以一副將代之——可見袁崇煥殺毛文龍捅了多大的簍子,造成多嚴重的影響,以至於另一位頂級文官要自己給自己限制權力。

眾閣老歷史精熟,各種制度亂熟於胸,都能從自己需要的立場來找到理由。

許次輔道:「前朝俱無此濫權者也,我朝何獨之?」

吳閣老便道:「經略蒙元乃二祖列宗之所望,天下中興在此一舉,敢問前朝可有故事以擬耶?」

爭到後來申時行終於打了圓場,一如既往地和稀泥道:「諸公各有其理,何不變通一二?我意督撫不用命者,立解其兵柄,簡一監司代之;副使不用命,立摘其烏紗,簡一屬官代之;余者悉以尚方劍從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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