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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章 封禪(廿一)「聖君賢臣」(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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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4章 封禪(廿一)「聖君賢臣」

說來話長不要緊,如今聖駕正值出行途中,而此行兩件大事是封禪泰山和拜謁孝陵,朱翊鈞便按照以高務實為首的文官集團所制定的行程禮法,基本上杜絕了一切個人娛樂活動。

所以,現在反正也沒什麼別的事好做,和高務實認真聊聊這長蘆鹽場的問題反倒也是一種打發時間的好方式。最起碼,這種勤於國事的表現傳出去絕對不會挨罵。

因此,朱翊鈞肅然表示:「元輔只管道來,朕洗耳恭聽。」

高務實當然知道朱翊鈞這甩手掌柜忽然這樣勤政,純屬無數可做之下的迫不得已,不過面上還是一本正經,也肅然道:「皇上,我大明鹽制乃襲元制,在長蘆設置都轉運使司,下設青州、滄州兩個分司和長蘆、小直沽兩個批驗所。兩分司各轄十二個鹽場,故明初之時,朝廷在長蘆共設置二十四個鹽場。

我朝實行鹽專賣制度,即鹽場所產的鹽被陸續撥運歸坨後,由鹽商開中支取之,運之至批驗所掣驗,再運往指定區域銷售。但是,由於各個鹽場存在運鹽交通便利與不便、距離批驗所有近有遠之差異,故在開中之時,精於核算成本與收益的鹽商就勢必對鹽場挑肥揀瘦。

簡單來說,就是商人樂於開中那些交通便利、距離批驗所近的鹽場,反之則極力規避。對此情況,早在成化六年(1470年),巡鹽御史林誠便曾指出,商人不樂於開中長蘆交通不便利鹽場生產的鹽。

『長蘆興國等六場水次,嚴鎮等五場雖水陸稍便開中,除商人關支,間有積數年鹽課,其深州海盈等十三場陸路窵遠,每派給商人,因費重恐有虧折,願繳引目,不知所辦鹽課別無支用,雖差官變賣,出榜數月,無或買者,及減價亦少趨中,各場堆積鹽課,歲久鹵耗,負累灶丁,有追償之難,國家無獲用之實』。

皇上您看,若無商人樂意開中,則鹽場所產之鹽便只能一直堆積在場坨。所謂『凡鹽,見水即化,見風即鹵』,但根據本朝法度,凡堆積在場坨的鹽,一旦遭遇雨水或大風等導致消融,灶戶便有賠納的風險和義務。

而與此同時,商人不開中,意味著灶戶生產的鹽,不能通過商人運銷,實現鹽專賣的高額利潤。故這般情狀於灶戶、於朝廷均屬不利。

為此,當年林誠便奏請在長蘆鹽場實行鹽課折色制度。他說:『訪得山東運司所屬信陽等七場鹽課,盡數折納布匹,乞將深州海盈等十三場額鹽,以十分為率,煎辦本色五分,其五分照山東運司納布,委官督同各場徵收,部運河間府庫收貯,聽各邊取用。』

該奏疏被朝廷批准之後,滄州分司所轄的深州海盈、海盈、阜財、富民、海阜、潤國、益民、海潤八個鹽場,與青州分司所轄的越支、濟民、惠民、石碑、歸化五個鹽場率先在長蘆鹽區實行半數鹽課折色。

其折法為:每二大引合為四小引,共重八百斤,折闊白布一匹(長三丈二尺),征解通州通濟庫交納,以備折俸支用。在二十四個鹽場中有十三個鹽場的半數鹽課從此不再催繳本色鹽,而改為催征折色布匹。皇上可知,如此廣範圍、大力度的鹽課折色,意味著什麼?」

朱翊鈞當慣了甩手掌柜,乍一聽如此複雜的情況,很是沉吟了片刻才大致明白其中問題,皺眉道:「元輔之意,想是說長蘆鹽場之中有不少鹽場都處於交通不利之處,以至於商人不願開中,於是這些鹽場的灶民便越來越生計艱難?」

高務實鬆了口氣,皇帝能聽懂就好。他嘆了口氣,點頭道:「皇上明鑑,正是如此。灶民與軍戶、匠戶一般,為法度所限,世世代代以製鹽為生,一旦商人不肯前來開中,則生計無依。

所以,皇上當知,為何歷代總有許多人販賣私鹽且屢禁不止,哪怕冒著殺頭的風險也要明知故犯?一來這些灶民生計無依,若不能賣掉手頭無人來開中的食鹽,則不僅一錢難賺,反而還要被朝廷嚴懲,而他們又不能轉行去做別途,那豈不是坐以待斃?

二來,那些商人不肯前來的鹽場,其實未必是完全賺不到錢,而是他們有更多的選擇,可以去其他鹽場開中,既降低了成本,又不影響銷售價格,顯然可以賺得更多。而對於私鹽販子而言,這些大商人看不起的小錢,在他們眼中仍是暴利,或者即便談不上暴利,至少也仍然大有可為。

於是,私鹽販子與潦倒灶民利益相投,自然一拍即合。在這般情況之下,私鹽屢禁不絕又有什麼意外呢?皇上,朝廷若是一門心思只去打擊私鹽,其與鯀以堵治水有何區別?」

高務實說理一貫深入淺出,朱翊鈞聽得連連點頭,也嘆息道:「元輔所言有理,若果是那些灶民連活下去都做不到,受私鹽販子利誘也就不足為奇了。」

頓了一頓,又道:「那麼上述十三個鹽場的半數鹽課折布,也算是一種恤灶之舉。朕想,這應該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灶民的苦痛吧?」

高務實摸了摸下巴,道:「確實略有緩解,但問題在於,若商人一如既往地不來開中,那麼灶戶便仍需繼續承擔剩餘半數鹽課消融後賠納的風險和負擔。

彼時,朝廷也看到了其中問題,於是在正德五年(1510年),朝廷便出台了長蘆鹽場高下互相搭配開中的政策。議准長蘆運司在官鹽課,『量場分遠近定為四等,召商中賣,高下相搭』。

不唯如此,除了在長蘆鹽場內部高下相互搭配開中之外,朝廷還實行南北互相搭配開中之策。然而,一些鹽商通過買通鹽場官吏,成功地規避了長蘆鹽場內外部的搭配。時載『近官吏為奸,北場派多,南場派少,五六年間南場積至數十萬引,貽累灶丁』。故長蘆鹽場內外部的搭配之法治標不治本,效果不彰。」

朱翊鈞很是不悅,恨恨地道:「鹽商貪心不足,鹽官見利忘義,皆可殺也!」

這也就是句氣話。高務實為官多年,深知人心唯私,如果制度上沒有手段限制,指望鹽商、鹽官大義忘私純屬白日做夢。

反過來,所謂「皆可殺也」,同樣也做不到——可殺?都殺了換一批就能好?朱元璋剝皮揎草殺得人頭滾滾,他洪武朝的貪官難道就少了?制度設置有問題,利益分配沒理清,你就是殺一百萬也是白搭。

「皇上不如再聽臣說另一方面。」高務實淡淡地道:「由於後來朝廷過度開中,導致那些交通便利、距離批驗所近的鹽場,其所納的本色鹽課遠遠不能滿足開中鹽商所需的食鹽數量,因此鹽商也被迫長期守支。

於是,朝廷又出台了余鹽買補政策。這所謂余鹽買補,是指『令客商派定場分守支完即打引出場,若無見鹽者支許於本場買補』,即允許開中鹽商向灶丁買補余鹽以湊足正鹽,從而通過打破余鹽官收,不得私自買賣之舊規,解決鹽商守支問題。

正德五年,議准長蘆運司在官鹽課,『其遠年不敷鹽斤,官為立法,令於納剩餘鹽自相買賣』。」

朱翊鈞皺眉問道:「此策可有效用?」

高務實語帶嘲諷地道:「余鹽賣補的做法,一方面刺激了交通便利鹽場灶民生產的積極性,從而推動了其鹽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卻更加惡化了那些交通不便地區鹽場灶民的處境,迫使他們走上販賣私鹽的道路。

當時便有御史朱廷立指出,『(商人)近便場分買補,圖省道路工腳之費,以致本場勤灶縱有餘鹽,商人不肯收買。欲要貨賣,又有私鹽禁例,是以勤灶既無以供煎,又無以度日,凡遇凶荒,悉多逃亡。』

也就是說,鹽商若不去邊遠的鹽場收鹽,那些鹽場的灶民若不販賣私鹽的話,便只好逃亡。故余鹽買補政策也沒能有效解決交通不便導致鹽場鹽斤難銷的問題。」

「再後來呢?總得有個解決之法吧?」朱翊鈞的臉色已經有些難看了。

「後來啊,長蘆鹽場灶課改折,走向了折銀之路。」高務實嘆息道:「其後官倉貯多風雨消折,因生弊竇,於是議令灶戶每引折價二錢貯庫,以給納粟支鹽之商,使其自買場鹽,是為折征銀兩之始。

長蘆鹽場鹽課改折白銀的具體時間,臣也記不太清了[註:其實是我沒查到資料],但是至遲不晚於嘉靖九年(1530年)。

當時因『離小直沽批驗所窵遠,支掣既難,鹽課倒墱相繼』,於是嘉靖九年時,經長蘆巡鹽御史傅炯題准,青州分司所屬濟民、石碑、惠民、歸化四場鹽課繼改折布匹之後,又進一步改折白銀,『令每灶丁每鹽一引,納銀一錢,給商買勤灶余鹽補數』。至嘉靖二十九年,滄州分司所屬十二個鹽場的鹽課幾乎全部折銀。

具體來說,當時議准滄州分司深州海盈場灶戶,內除鹽山縣近場一十三戶辦納本色,其居住真定府衡水縣等戶,每引納銀一錢;利國等一十一場歲辦入津等倉課米,每石征銀五錢;其海盈等一十三場折米鹽價銀,舊例七分五厘,今減一分,各征完,赴司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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