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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千四百二十九章 懂邏輯的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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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錯誤我們在公告當中也常常看到,例如:嚴禁觸摸電線!五百伏高壓一觸即死。違者法辦!既然一觸即死,死人也沒法法辦,這就是自相矛盾。」

「而《墨經》對此的描述是『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彼也。是不俱當,必或不當。』」

「意思是說關於論點的爭議,其實是關於一對矛盾『是與非』的爭議,一對矛盾不可能都是『真理』,而必然是有其一為『非真理』。」

「邏輯第三定律是排中律,亞里士多德明確表述了排中律:『在對立的陳述之間不允許有任何居間者,而對於同一事物必須要麼肯定要麼否定其某一方面。這對於定義什麼是真和假的人來說是十分清楚的。』」

「《墨經》中則說:『彼,不兩可兩不可也』。『所謂非同也,則異也。俱無勝,是不辯也。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

「意思是說對兩個互相矛盾的命題,論點持有者不能都肯定,也不能都否定,必然是一是一非,而對同一命題的議論雙方,則必須『非同則異』,不能有『可』的部分,因為『可』的部分無需爭議,所議論的,是『非同則異』那部分的『真理性』。」

「把矛盾律和排中律的內容合起來,其實就是任一命題必定或者為真或者為假,非真即假,非假即真。這就是所謂的『二值原則』,一般使用的邏輯都是建立在真假二值原則之上的。」

「邏輯學最後一條大定律,則是充足理由律,雖然古希臘哲學家特別強調推理、論證的作用,並且構造了許多著名的推理和論證。但事實上,最先明確表述充足理由律的是十七世紀的德國哲學家、數學家萊布尼茨。他認為我們的推理是建立在兩大原則之上的,一個是矛盾原則,即思維中不允許自相矛盾;另一個就是充足理由原則:『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實的或實在的,任何一個陳述如果是真實的,就必須有一個為什麼這樣而不那樣的充足理由,雖然這些理由常常不能為我們所知道的。』」

「也就是說,邏輯成立的前提是已知條件的充分具備,這其實並不是邏輯基本規律,也就是邏輯成立的理由,但卻是邏輯最終正確的理由。這就涉及三個要素:一,對所要論證的觀點必須給出理由;二,給出的理由必須真實;三,給出的理由必須能夠推出所要論證的論點。」

「否則,就會犯『沒有理由』,『理由虛假』和『推不出來』的錯誤。充足理由律的作用在於確保思維的論證性。」

「這個道理很簡單,比如說兩點之間直線最短,前提是在平面幾何的條件下才如此,又比如牛頓三定律,在經典物理的條件約束下才正確,到了宇宙概念里,三定律會被相對論所取代。」

「而關於這一點,《墨經》中早就說過:『夫辭以故生。立辭而不明於其所生,妄也。』即是說,論斷憑藉理由而產生,提出論斷而不明確它賴以產生的理由,就是虛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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