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3章什麼是教唆(2/2)
「孟律師,你說張麗不構成犯罪,但是她的確教唆劉某犯罪了,這如何解釋?」法制科長問。
孟浪道:「教唆犯罪跟實行犯不同,實行犯是親自去實施犯罪,而教唆犯罪是指使他人犯罪,這個指使,不能僅僅是語言上的一種命令,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之間必須還要有著其他的一種特殊聯繫。
比如上司命令你貪污公款,這不僅僅是一種命令,而且還有著你與上司之間的這種上下級關係,在這種情況下,你可能會聽命他的教唆而犯罪,但是如果不是你的上司。
比如只是一位路人,突然對你說,你去貪污吧,貪污能發財,他這看上去也是一種教唆,但是你可能會罵他是神經病,我跟你毫無關係,我肯定不會聽你的,而如果你真的去貪污了,這只能是你自己的意志,而不能歸因於路人的教唆,如果是這樣的話,社會上的一些不良風氣,都會對嫌疑人的意志造成影響,教唆他的人不只一人了。
而如果這名路人突然對你說,你去貪污吧,如果你貪污了,我給你多少多少錢,那麼這就形成一種原因力,起到教唆的作用了,因為路人與你之間有了金錢上的聯繫,這種金錢上的聯繫足以會起到教唆的作用,教唆者的主觀惡性就體現出來了。或者這名路人是個女的,她對你說,你去貪污吧,你要是敢貪污,我就嫁給你,以身相許,這種利益的許諾,也會起到教唆作用。
此外,如果教唆者不許諾金錢或者其他的利益,只是教你如何犯罪,那麼他這也會構成教唆犯罪,因為此時他與你之間形成了一種師徒的特殊關係,你們二者也產生了一種原因力,他也是教唆。
而本案中,張麗與劉某之間並沒有形成一種能起到教唆作用的特殊關係。張麗只是與劉某在網上認識而已,他們的這種聯繫,還達不到能促使劉某實施犯罪的原因力,而張麗跟劉某說,讓他去搶奸她的室友,也只是她與劉某聊天時的一種泄憤行為,並沒有真正地想去實施。
她沒有給劉某足夠的教唆刺激,既沒有給他金錢上的鼓勵,也沒有要以身相許,更沒有教劉某的犯罪方法,這從事後的情況也能看出來,如果她是真要教唆劉某犯罪,她不可能呆在寢室里沒出來,讓劉某去搶奸自己,世上不可能有這樣的教唆犯,教唆別人對自己犯罪,對不對?
劉某隻所以會去搶奸張麗,那是因為他本身就有犯意,張麗的教唆行為只不過是與他的想法不謀而合而已,因而如果認定他們是共同犯罪,這將是荒謬的,對張麗本人極不公平,教唆者應當具有控制被教唆者意志的能力。
而在本案中,張麗明顯沒有這種能力,而如果她沒有這種能力,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志就是他個人的犯罪意志,而不是教唆者的犯罪意志,我認為張麗是無罪的,她教唆劉某的行為應當受到譴責,但是還達不到需要刑罰來處罰的地步,朱科長,這是我個人的一點意見。」
聽完孟浪的話,這位朱科長覺得他說的有道理,辦案人員有些機械化地理解法律了,如果張麗的教唆構成犯罪的話,那日常生活中,有時候會說「有本事你去殺人啊」或者說「你有本事你去搶啊」等這些話,那都構成教唆犯罪了。
人們說出這些話,可能是一種價值觀的灌輸,比如那些黑幫片,可能會構成對青少年的教唆,讓他們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但是並不能構成教唆犯罪,因為人是有自主意識,別人說什麼話,需要他進行自我選擇,並不會事事聽別人的,只有在那種教唆與被教唆者之間存在著不平等的關係,教唆者的行為才應當被追究。
比如成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由於未成年智力發育還不成熟,缺少辨別能力,如果成人教唆未成年犯罪,即使沒有其他金錢或者其他刺激,也構成教唆犯罪。
其它如果利用金錢上的優勢,雇兇殺人,則是一種典型的教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