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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三章 君主立憲(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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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1688年,英國爆發光榮革命,在確立議會主權的同時保留了君主,國王開始逐漸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而到20世紀初,歐洲所有剩餘的君主(假如不將教皇列入計算)都是立憲的君主,立憲的君主雖然依然是國家的最高領導人,但他們的權力和義務或多或少受到憲法明確地規定。

在英國光榮革命中,國王是被議會請來的,國王權利的來源不再是神而是議會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當時的有利形勢,儘量擴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實力,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的法律來限制王權。

1689年10月,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法案規定:國王無權廢止法律,不得侵犯議會的徵稅權,不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組織常備軍,國王不得干涉議會言論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到了黃娜這裡,作為一個穿越者見過了那麼多的前車之鑑,自然沒必要再走什麼彎路,所以她和黃小剛經過縝密的研究和討論之後,便也決定未來的新朝將會採用的政體和制度就是「三院一閣」和「君主立憲」。

不過,相較於後世的制度,未來新朝將要實施的「三院一閣」和「君主立憲」肯定是有些變化的,首先就是在國政方面既要將美式的「國會兩院」照搬,也要和英式的「內閣責任制」來個強力兼容。

而在「君主立憲」方面,雖然國政完全交給內閣,但軍權卻是不能輕易放手,君主必須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最高統帥,雖然君主平時作為國家象徵僅履行代表性或禮儀性職責,不能干預議會和政府工作,但一旦進入戰爭狀態君主就只能是唯一的最高統帥。

簡而言之,未來的新朝女皇或皇帝將會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最高統帥,形式上有權任免內閣首相(需國會選舉和彈劾罷免)、閣員、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及內閣、批准法律、宣戰(需國會授權)、媾和等權力,同時代表新朝的國家象徵僅履行代表性或禮儀性職責。

此外,新朝軍隊也必須獨立於政府的管控,不論戰時還是平時內閣都無指揮權,國務院的國防司也僅是負責國土防禦方面的建設與支持,有關軍備軍需、軍事策略、軍隊建設、軍事調動、對外作戰等等方面將由獨立的軍事機構來負責,國會以及內閣僅有軍費的預算審核權和審計權。

按照黃娜與黃小剛的設計,未來新朝軍隊的最高權力機關為三軍參謀長聯席會議,設有會議主席、副主席、三軍總參謀長、作戰部長等職務,次級協助部門有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總政治部、總裝備部和總情報部,此外軍隊也將分為陸軍、海軍和空軍三大軍種。

在新朝建立以後,國會和內閣只需要確定「跟誰開戰」、「在什麼時間地點開戰」、「打到什麼程度算贏」、「可以花多少軍費」等這些條件就行了,而其餘的事情就交給三軍參謀長聯席會議來負責。

最為重要的是,新朝的軍隊首先要忠於的是女皇(或皇帝)陛下,其次則要忠於人民,如果內閣或者國會做出了背叛女皇(或皇帝)或人民的事情,軍隊有權將之推翻和顛覆,並組成看守政府管理國家,直至選出新一屆的國會和內閣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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