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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7章 民族政策之初體驗(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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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明說以楊增新為首的迪化城眾官員締結的是城下之盟,所有人都知道,在楊增新同意張漢卿的所有要求後,新疆已經打上了奉系的烙印。

歸化軍在楊增新的督令下開始改編成為新疆保安軍。類似於人民軍的架構,督軍署相當於司令部,所有軍令都由參謀長執行;全部軍隊編為3個騎兵團和2個步兵團,各團配置了政治幹部。

以迪化保安隊為基礎,武警部隊在各地籌建。這是一支楊增新亦無法管制到的半軍隊化武裝,考慮到原歸化軍並無大炮等重武器,武警部隊的成立,對軍隊的牽制力量更大。

清除舊有勢力的影響,自下而上的改革是一條屢試不爽的妙招。新疆80%的土地掌握在不到5%的地主手裡,90%以上的農民都是地主的奴隸,當牛做馬,兩頭不見太陽下地幹活,一年下來還吃不飽肚子。為了顛覆這種剝削,贏得人心,首先在新疆的幾個較大的地區開展土地改革。

同東北的一樣,這場改革打倒了千百年來壓在各族人民頭上的地主階級,徹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使65萬農民,分得137萬多畝土地,使各族農民不僅擺脫了漢族反動統治階級的壓迫和剝削,而且結束了本民族內部的以地主階級為代表的封建勢力的壓迫和剝削,真正在政治上、經濟上得到了翻身,也使得人民黨在新疆至少在兵團所在地域得到底層的支持。

還在打下甘肅時張漢卿就指出:「要徹底解決民族問題,完全孤立民族反動派,沒有大批少數民族出身的人民黨幹部,是不可能的」。同樣地,「解決新疆問題的關鍵是我黨和維族的緊密合作」。

1920年1月下旬,經人民黨西北局批准,首先吸收了15名少數民族人民黨員。這15名黨員,包括7個民族,其中維吾爾族8名。

為了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張漢卿當時要求青海、甘肅、新疆、寧夏各省人民黨省委及一切有少數民族存在地方的地委,都應開辦少數民族幹部訓練班,並要求新疆在3年內要培養出1000名左右懂得政策又能聯繫群眾的忠實於人民利益的民族幹部。

同期,新疆結合本地實際,在伊斯-蘭教和藏傳佛教中開展了宗教制度的皿煮改革。

改革的主要內容有:廢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權,如廢除伊斯-蘭教門宦制度中的「放口喚和教主繼承制」等,廢除寺廟私設法庭、監獄和刑罰,干涉民事訴訟,擅自委派部落頭人、阿訇,私藏武器,干涉婚姻自由,壓迫歧視婦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強迫少年兒童到寺院學經,當喇嘛等;

廢除寺院的土地、森林、牲畜等封建生產資料私有制和高利貸、無償勞役等剝削制度;

廢除寺廟強迫性的宗教經濟負擔制度,禁止敲詐勒索群眾的財務;

廢除寺廟的封建管理制度,包括管家制度、等級制度、打罰制度和大小寺院的隸屬關係等,實行皿煮管理制度;

肅清了宗教界內披著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鞏固了人民政權,安定了社會秩序,使信教群眾能夠進行正常的宗教活動。

這個時候,新疆政-府的影響力還是很大的,由於上層基本沒有民族幹部,所以這種自下而上的運動沒有觸及到上層官僚的利益,而下層百姓獲得了實實在在的好處,只有地方上的政教組織得到徹底的破壞。但是他們沒有軍事力量,在覺醒的民眾壓力下,一切都是浮雲。

通過對伊斯-蘭教和藏傳佛教的宗教制度的皿煮改革,使伊斯-蘭教和藏傳佛教擺脫了剝削階級和反對分子對宗教的控制和利用,革除了長期以來對廣大信教群眾的宗教剝削和壓迫制度。

與此同時,還改變了長期以來宗教與民族,宗教信仰與宗教制度,宗教與生活習慣,宗教與行政,宗教與教育不分以及宗教干預國家法律和司法的現象。

考慮到人民黨立足未穩,當時在進行社會改革時採取了穩重和謹慎的步驟,充分考慮了新疆民族和宗教的特點。「在新疆實行社會改革,應充分地估計到民族和宗教的特點,有意識地在民族和宗教問題上作一些讓步,以換取整個社會改革的勝利,是完全必要的。」

民族區域自治、宗教信仰自由等被確定為政-府在牧區現行政策宣傳的重點。這些政策團結了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但是這種讓步不是無原則的退讓,張漢卿可不願意出現像穿越前所見到的「少數民族特別」的情況。想起共和國曾經發生的新疆騷亂,那種明目張胆的燒殺打砸搶,是任何一個法制國家都不允許的。

這種土壤,應該就是政策的失誤----政-府可以對少數民族以政策的優惠,但應以不會放鬆法律上的要求為前提。連古代都講「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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