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7章 民族政策之初體驗(2/2)
這種土壤,應該就是政策的失誤----政-府可以對少數民族以政策的優惠,但應以不會放鬆法律上的要求為前提。連古代都講「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咧。
張漢卿當然不是一個大漢族主義者,他認為既然各民族在憲法上的權利是相等的,那麼其違法的懲處力度應該也是相同的。否則,違法者受到輕恕,更加有峙無恐;受害者心有餘悸,後來愈加忍讓,更讓其囂張。
其嚴重違法的結果是「不得不抓時,政-府擔心少數民族認為是民族歧視,藉此掀起對中-央的不滿搞分裂;不抓時,漢族人民認為是政-府軟弱有法不依,而對政-府心生怨言」,可謂對雙方都吃力不討好。
在建設兵團的三個地區,張漢卿進行了《反分裂國家法》和被稱為現代社會三大法系的《刑法》、《民法》、《行政訴訟法》的第一次嘗試,明確規定:任何從事國家分裂和挑唆民族不和的各族人群都適合於死刑,各民族在公私事務上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同的。
在行政上,積極探索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但不會傻到自己人為地劃出一個區域來讓其自治,而是要有根據、有理由、有立有廢。
像後世的新疆,因為維族人口占當地少數民族人口最多便命名為維吾爾族自治區,這是極不合道理的。這個叫法,本身就是對一些心懷不軌人群的一種鼓勵,也變相強調了一些族群的顯著地位,更是對其他少數民族的一種不尊重。
這個省無論從名稱還是實質上,都不是你一家的,是各族人民實現共同治理的地方,任何名義上的歪曲都不能被接受。適當地給少數民族以政治上的優待是允許的也是合理的,但是這種優待不能是無原則、無底限的。
新疆目前仍然是行政省,張漢卿才不會對此有任何退步,只是在省內各地區依照民族聚居情況設立許多民族自治州、自治縣。
當然,設立自治區域是有條件的,那就是本區域的某個少數民族比例超過10%,才允許以這個民族給自治區域冠名。像新疆省內有維吾爾族自治州、回族自治縣等,就是因為此地這些民族的人口比例超過規定數量。
不要以為這些舉措是限制少數民族發展的,相反,在這個以漢族為主的時代,少數民族的地位在政治上幾乎沒有,或者只是有限的形式上的。真正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落實下來的,是張漢卿。
張漢卿入疆後一個在民族史上流傳甚廣的作用是確立了「維吾爾」這個叫法。
要知道,在此之前,維族是被歸屬於回族中的信仰MSL的民族,曾被清朝稱之為回疆。孫逸仙的「五族共和」也沒有把人數眾多的新疆維族單獨列出來:「國家之本,在於人民。合漢、滿、蒙、回、藏諸地為一國,即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一人。是曰民族之統一。」此時尚沒有維族的說法。
在不同時期,漢文文獻對這個族名有不同的譯寫。4世紀文獻中稱為「袁紇」,6世紀末、7世紀初文獻稱為「韋紇」;788年以前文獻中稱為「回紇」,到13世紀70年代稱為「回鶻」;到17世紀40年代稱為「畏兀兒」;至20世紀初則稱為「回部」、「纏回」。
這個時候的漢語音的「維吾爾」有「畏兀兒」和「威武爾」等譯法。前者其族人認為含貶義,後者被別族認為是有自大之意,於是少帥定了個中性的「維吾爾」,歷史書上才正式有這個民族的出現。
在維族區域,一般每縣都會有5個卡孜阿訇(大阿訇)。他們掌管當地宗教事務,其轄下的宗教法庭是執法機關,權限之大是信仰伊斯-蘭教各國中僅有的。勞動人民蒙冤受屈,重則慘遭鞭笞、斷肢、油烹、活埋等酷刑,輕則臉抹黑灰、倒騎毛驢遊街示眾。
為保護人民利益,並最大限度地清除這些機構對教民的影響,新政-府取締了這些組織並明確規定,任何民眾的政治生活都受法律保證,除各級人民法院,禁止任何組織和團體以任何手段對人民行使拘羈權,以及各種刑罰。他宣布,中華民國的民族地區不允許任何形式的政教合一的行為,這將視同非法組織。
人民黨通過培養出民族幹部,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開展土地改革、和宗教制度的皿煮改革等一系列社會改革和大力建設新疆,基本消除了新疆的民族壓迫和階級壓迫,促進了新疆地區的發展,基本清除了「jiangdu」的土壤。
只要這種勢頭不斷保持,給各民族的福利隨著經濟的好轉不斷增加,除非昏了頭想造反,誰都不會放著好日子不過。當然,對徹底的分裂勢力,張漢卿也會行使人民政-府的權力,讓他們徹底從這個世上消失。
有時候,像對付呼圖克圖一樣從肉體上消滅一些人,在政治上是必要的,在影響上是巨大的,特別在對付一些心懷不軌的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