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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章 論企業組織模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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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商通貿易公司如此大的體量,旗下子公司更是多如牛毛,在世界上也是非常的罕見,這可以說是特殊時期造就的經濟怪獸。

正常情況下,服務業領域是最不容易被壟斷的,雖然可能會誕生巨頭企業,但基本上都是專注於某個服務業細分領域。

例如酒店服務業,誕生的巨頭企業並不少,但是他們涉足的領域基本上也就是和酒店服務業相關的產業,絕對不會偏離太大。

而且就算是如此,在酒店服務業領域,也會誕生許多行業巨頭,根本就無法做到一家獨大,並且中小型酒店服務業企業更是多如牛毛,家庭作坊式的更是數不勝數。

但是目前在國內,酒店服務業大部分市場都掌握在商通貿易公司手裡,雖然也有零星的其他酒店誕生,但是論規模和市場占比,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而且商通貿易公司根據酒店品牌服務定位,分別成立了將近10個酒店服務業子公司,覆蓋了高端酒店到快捷酒店領域。

這麼做的目的,一是為了儘量淡化酒店行業高度壟斷的事實,雖然這是自身實力導致的結果,但是不管是什麼行業,達到絕對的壟斷總是讓人心有疑慮。

二是為了給旗下的酒店服務業塑造競爭對手,同一個檔次的酒店品牌,一般至少會有一家同類型的公司,讓他們相互競爭,每年都會進行考核。

這種模式現在在商通貿易公司手裡已經非常的普遍,這些同性質的子公司裡面,除了頂級管理層知道自己和競爭對手屬於同一家集團企業外,下面的中低層員工根本就不了解這種情況。

這倒不是因為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目的,之所以這麼做,還是想要塑造競爭氛圍,讓下面幹活的人,具有更強烈的競爭意識。

要不然的話,下面都知道開在對門的競爭對手其實就是自己母公司的產業,鬥志就要弱得多,競爭意識也就差很多,如此的話,根本就沒有必要分開成多家企業了。

而高層雖然都知道自己的競爭對手和自己是同一家母公司,但是升遷、加薪、地位提升等,都是和他們交上來的年中考核密切相關,也就和這些管理層切身利益密切相關。

所以高層就算是彼此知道這些事情,也會有很強的競爭意識,一般情況下,越到高層越爭強好勝,甚至為了所謂的面子,都能夠火藥味十足。

至於扶持情況,商通貿易公司則是掌握了自己老闆的精髓,就是初期會給予很大的資源支持,但是如果覺得差不多了,基本上就不怎麼理會,讓他們自行發展。

而且也不會對這些企業管理上面不做過多的干涉,反正引入了先進的智能管理系統,母公司對這些子公司的監察非常的方便。

一般來說,只要不犯原則性問題,母公司一般是不會幹涉子公司的運行,這種管理模式,在趙一旗下的諸多企業當中也在執行當中。

例如天璣農牧公司,就是按照農產品類型劃分子公司的,而且在農產品類型細分領域,分別成立多家子公司來經營。

所以我們看到的局面感覺全國就是那麼幾家超級巨頭企業,其實按照普通民眾的角度來看的話,就很難感覺到這些巨頭企業存在的身影。

普通民眾最切身的感受,就是大街上琳琅滿目的品牌商店,以及各式各樣的酒店住宿服務企業,給他們眾多的選擇,豐富了他們的日常生活。

當你看到一個商務圈裡面矗立著八九家酒店,並且各個酒店雖然有定位上的差異,但是競爭同樣激烈的時候,你一定想不到這些酒店其實都屬於一家企業。

這還是有商通貿易公司總部主導建立的產業,母公司在管理上有很大的權利,每個季度都需要上交經營報告。

而那些由員工自行申請創立的公司,自主權更加獨立,甚至有些除了財務權被母公司所掌握之外,包括人事、法務等等,都非常的獨立,基本上和母公司沒有太大的關係。

這麼做的目的,就是充分尊重創始人的權利,畢竟對於企業如何經營,創始人有時候比母公司更加清晰,如果母公司干涉過多,反而限制了這些企業的發展。

像麗人珠寶公司的副總裁,之前成立的企業就是屬於這種性質的,除了財權之外,其他大權基本上是全部在手,對企業經營具有極大的作用。

而且這些創始人也會覺得自己受到了足夠的尊重,很少有和母公司鬧矛盾的情況發生,這種模式對有野心有能力的人來說,非常的適合他們。

雖然他們的股份大部分甚至是全部都屬於母公司,但是作為企業創立者,不管是身份地位還是薪資待遇都要提升一大截,比之前的崗位要好得多。

不過並不是所有的事情,母公司都毫不關心,如果企業經營出現了問題,那麼母公司是有權要求創始人前來說明情況。

如果確實是有創始人個人原因或者是其他原因導致的經營困境,母公司也是有權利直接介入,協助企業創始人進行改革。

像麗人珠寶公司副總裁之前的企業,出現創始人離職的情況,那麼母公司就會採用一般性子公司管理模式,獨立性和自主性都要降低一級。

當然,也不是說所有由母公司創立的企業始終不變,如果這些子公司的負責人在長時間段內,為企業的發展立下了汗馬功勞,證明了自己擁有獨立經營的能力後。

母公司也會給予更大的自主權,甚至和創始人企業那樣,除了財務管理方面和母公司有關聯之外,其他權利具有完全自主權。

這倒是沒有明確的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來規定,而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約定俗成的默契,雖然沒有白紙黑字,但是在內部具備有效的約束力。

如果是小企業可能會出現出爾反爾的情況,但是在巨型企業裡面,承諾也是具備很強的約束力,如果出爾反爾的話,很可能整個管理體系就要分崩離析。

而針對基於默契的管理制度,智能管理系統也是有特別的子系統來約束的,如果出現了違背承諾的情況,具有高效的申訴渠道。

一般來說,母公司管理層是不會犯這種低級的錯誤,這個申訴渠道目的是針對三級四級子公司,因為層級越多,管理上面越不好把握,出現什麼情況都有可能。

當然,這種默契和承諾並不是牢不可破,不過只有出現母公司整體管理架構調整的時候,在必要情況,才會修改相關承諾,以適應新時代企業發展形勢。

這也是為什麼不會落實到白紙黑字,具備法律效力,因為涉及到整體管理架構的調整,一定是遇到了目前管理制度無法克服的困難,再不調整就意味著要徹底衰落下去。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因為之前簽署的法律文件而導致調整管理架構失敗的話,那就會帶來很大的危害。

如果是小企業,就算是簽署了這樣的文件,也沒有太大的問題,畢竟子公司的規模肯定也會很大,船小好調頭,甚至都可以不理會子公司,母公司自行就可以完成改革調整。

但是像商通貿易公司、天璣農牧公司、百味食品公司等這樣的巨型企業來說,就不是那麼容易的了,如果旗下子公司都拿法律文件出來反對改革,那基本上效果就要大打折扣。

這種模式說到底就是類似古代的分封制度,各大諸侯國的土地名義上屬於天子所有,但是實際上是由實權諸侯所掌握。

這種制度的好處,就是可以減少母公司的管理精力,減少行政管理成本,同時也不會影響子公司的自由發揮,經營活力更加強。

壞處就是有可能出現尾大不掉,子公司不遵從母公司的根本利益,自行其是,導致最後就是一盤散沙,被敵人各個擊破,最終可能會導致整個體系土崩瓦解。

當然這種管理模式非常適合業務非常繁雜的巨頭企業,例如商通貿易公司、天璣農牧公司和百味食品公司等。

像業務比較單一的巨頭企業,這種管理模式就沒有必要了,例如華龍服飾公司,他們的管理模式就是單一管理模式。

雖然旗下有效品牌數量已經超過了5000個,但是所有的品牌都屬於同一家企業,整個體系都是納入到一起管理,甚至連子公司都沒有一個。

他們的競爭方式體現在各個品牌項目組之間的競爭,而不是各個同質子公司之間的競爭,並不是說採用單一公司管理模式,就一定會引發管理臃腫和競爭力喪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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