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歷史軍事 > 勝訴才是正義 > 第78章 藐視法庭罪的威脅

第78章 藐視法庭罪的威脅(2/2)

目錄

「是的」伯特·維茨萊本補充道「上訴法院只做法律審,這樣在事實方面只能以他的判決書為準了,這樣他就已經占據了有利地形。」

上訴法院複查有個基本原則:上訴法院不能推翻地區法院法官在一審中確認的事實,除非有極不尋常的特殊情況。

理由倒也容易理解:地區法院實際上看到和聽到證人當面關於案件細節的辯論,理所當然的比上訴法院通過閱讀一份已經「冷卻」的案卷能更準確的審核他們的可信度。

法律審是相對於事實審的。

事實審是指在初審法院要詳細審問清楚案件發生的各種細節情況。

法律審指是指僅審查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的審判程序。

在英美國家初審必須是事實審+法律審,上訴法庭則只做法律審。

舉個例子,張三狂性大發,捅了李四。

那麼捅在李四身體何處,傷口長多少寬多少深多少,造成幾級傷害,兇器是什麼,張三為什麼忽然捅,這些都屬於事實審。

至於,根據這些事實,到低是判張三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或者是流氓/ji奸罪,該判幾年,就屬於法律審範疇。

應該說這方面,英美做的確實不錯,初審法庭在梳理犯罪事實方面形成的文書規範細緻,上訴法院,乃至高等法院只要詳細閱讀文書,就能搞清犯罪情況。

咳咳,話說回來,有阿諾德法官這種司法老油子在,相關文書就算想要簡單,恐怕也不容易,但越是複雜細緻的文書,也往往越是艱難險阻,畢竟要隱藏一顆樹的最佳途徑就是把它放到森林裡,阿諾德法官親手構建起了一座「事實的森林」,其間的每一根雜草都是精心培育的。

巴里·斯洛特尼克也補充了自己的觀點「是啊,所以很多地區法院法官都精通這手-通過製造事實來製造法律的影響力,故意在法庭調查事實過程中加以引導,以取得他們預料中的結果,進而束縛住上述法院的手腳」

三根老油條一碰,就點出了阿諾德法官的禍心。

還是老問題,明白對手是一回事,如何去拆解甚至反擊是另一回事,後者的難度呈幾何級上升。

被他們一說愛德華也想起來,自己老師也曾在課堂上對此表示無奈,因為除非這個過程中有明顯的違法行為外,否則任何人都對此無能為力。

但既然操盤者都深諳這些套路了。

又怎麼可能授人以柄呢?

「真Tmd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啊!地區法官流派的代表作」愛德華恨恨的詛咒到。

他這時想起來,阿諾德法官曾經多次不無自豪的表示「本庭的判決從未被上級法院推翻過。」

「我還是太嫩了!」愛德華喃喃自語「這份裁決看起來就像是專門為了對付上訴法院的審查而設計的。」

「謝爾頓看來情況不妙啊」克里斯插嘴道「接下來怎麼辦?」

按照最初的想法,愛德華們的策略很簡單。

第一,就是以毒樹之果原則排除掉非法竊聽搜車所帶來的全部證據。

其次,利用之前桑托和所羅門的承諾,讓謝爾頓免於出庭作證,並且免於被起訴。

第三,結合一二之後,謝爾頓大概率會被判無罪,而他本身是判決另外兩名同夥,斯圖爾特·科恩和伊恩·戴維斯的重要證人。如果他不作證的話,僅憑現有證據,政府方面是完全無法釘死這兩人的。

對於第三點,政府方面也非常清楚,所以桑托/所羅門對謝爾頓的威脅就是「如果不作證就會被以藐視法庭罪重判。」

藐視法庭罪也算是米國法庭特有的口袋罪了。

在中國沒有這個罪名,類似的只有妨礙司法罪,但一般而言只要不是當庭辱罵法官、毆打法警啥的基本不會被扣上這個帽子,就是扣上一般也不會重判,大不了驅逐出法庭,或者象徵性關幾天了事。

但在歐美,尤其是米國那就不一樣了。

穿短褲、拖鞋應訴,將被驅逐出庭,可能被判藐視法庭。

在法庭吸菸或嚼口香糖,可能被判藐視法庭。

未經法官許可拍照錄音,將被判藐視法庭。

隨意打斷法官或律師發言,將被判藐視法庭。

對法官撒謊或有挑釁性言論,將被判藐視法庭。

拒不服從法庭命令,將被判藐視法庭。

以上這些還算是輕的。

究其原因還得看歷史

「藐視法庭」是一個普通法上的概念。

英國亨利二世(1154年—1189年)時期的法律,就設置了藐視法庭罪,主要針對拒不接受法庭傳召或拒不執行法院令狀者。

那個時期,法院被視為「國王的法院」,藐視法院令狀就相當於藐視國王權威,那量刑還能輕的了?

最出名的一次藐視法庭案,發生在女王瑪麗一世(1553年—1558年)時期,法院向領主巴圖發出一張傳票,要求他回英格蘭應訴。

但巴圖的管家不僅攔截了傳票,還破口大罵,侮辱法院送達員。

結果巴圖老爺被扣上這個大帽子,其名下土地全被法院沒收。

米國獨立後,全盤繼受了英國關於藐視法庭罪的規定。

進入18世紀,隨著印刷術和出版業的興起,英美兩國都出現了針對新聞出版界的間接藐視法庭罪(Indirect Contempt)。

按照相關法律,如果法官認為報紙或其他出版物上刊載的言論中傷司法、誹謗法官或者泄露正在審理案件的信息,就可以藐視法庭罪追責。

所以,雖然是言論自由,但若是有人想收拾你,也是有法可依的。

這便是司法特色。

一切都是合法的。

絕對沒有非法行為。

如果有非法行為發生,請參見桑托-所羅門-阿諾德構成的無堅不摧的三叉戟,任何質疑者都將在叉尖下被打得灰飛煙滅。

而如果謝爾頓如果拒絕作證,那麼按照相關判例,他很有可能得在牢里呆上好多年,並且會被司法警察好生「訓誡」。

相反,另外兩人倒是可以因此獲釋。

從收益上說其實也不是不行。

但愛德華一開始就答應了,要讓謝爾頓無罪釋放,此刻他的執拗又起來了!

目錄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