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章 質證(2/2)
「其實這裡面,這我說那些話,是,是為了安撫團隊的情緒的。
因為,那時候,項目很關鍵,如果被黃立明影響的話,項目就可能,會導致項目進度受到影響,所以,因此,我才會說他是,是請假的。」
「你的意思是,你對這份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都是沒有意見的,對於關聯性也認可,只是它的證明目的不認可,你覺得不能拿來證明黃立明是請過假的對嗎?」
法官覺得讓一個非專業人士按照專業人士的術語和語言組織進行質證有些強人所難了,於是在曾荃發表完意見之後,代為總結成了更簡練的意見。
「是的,就是這個意思。」
曾荃趕緊點頭。
法官:「好的,原告繼續舉證。」
接下來,張遠拿出的證據是吳謙等人為黃立明作證的證人證言。
以及包括黃立明在內的有關《員工手冊》制定和公布流程的證人證言。
證明目的,一個是證明黃立明並非曠工,而是請假。
另一個,就是證明《員工手冊》的制定程序和公開程序都不合法,不能作為處分員工的依據,而且公司從來沒有按照《員工手冊》的要求進行過考核等等。
法官:「請被告發表質證意見。」
「法官,這些東西全都是假的。」
楊琴直接否認了張遠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
「這些證人之間是存在利益關係的,他們互相作證,是在做假證!」
「所以,你認為這兩份證據都不具有真實性是嗎?」
法官向楊琴重新確認。
「是的。」
這一回,楊琴的回答很肯定。
「好的,原告還有其他證據需要提供的嗎?」
法官點點頭,在紙上記下了一筆。
「原告的舉證完畢。」
張遠整理好手上的材料,準備對被告的證據材料進行質證。
法官:「下面由被告舉證。」
「第一份證據,公司民意調查表。
用來證明原告黃立明的曠工行為給公司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公司員工一致認為應當嚴肅處理原告黃立明。」
楊琴開始代表被告進行舉證。
法官:「好的,原告請發表質證意見。」
張遠點點頭:
「原告對這份證據的真實性不以認可。
被告提供的證據雖然來自公司員工的意見收集,但因為員工與被告之間的人身依附關係,難以排除這些意見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作出,所以不能認可意見的真實性。
而且,從內容上來看,作出的意思表示沒有明確時間,究竟是在當時還是事後補足,也未可知。」
張遠的猜測其實沒錯,這份意見材料確實是在鼴鼠公司收到法院的傳票之後方才組織員工進行整理的,而且在要求員工表態之前,也強制性地對員工的選項進行了要求。
所以當張遠的懷疑說出之後,楊琴帶著心虛,也不解釋,匆匆將這份證據拿到一旁,趕緊拿出了下一份證據。